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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落實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沙政[2012]57號
關于推進落實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村、辦公室:
為切實加強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以下簡稱“三資”)管理,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保值增值,根據《黃巖區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辦法》(黃農[2011]63號)和《關于推進落實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黃政辦發[2011]67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現就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有關加強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規定和精神,以改革的理念、創新的舉措、科學的手段,著力深化“三資”管理,提升“三資”監管水平,確保農村集體“三資”管好、用好,實現保值增值,為推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加快新農村建設步伐,構建農村和諧社會提供有力保障。
工作目標:建立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組織體系,拓寬“三資”服務內容,規范“三資”管理制度,健全“三資”管理監督機制,建設“三資”管理信息化系統,實現全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民主化、網絡化、服務化、公開化”的目標。
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工作重點
1、健全“三資”管理體系
建立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領導小組,領導小組由鎮長任組長,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委員、農業副鎮長為副組長,黨政辦、紀委、農辦、民政辦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三資管理辦公室(簡稱“三資辦”),負責全鎮“三資”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原鎮會計委托代理中心更名為農村“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具體從事“三資”代理服務工作。村一級由村經濟合作社承擔日常“三資”管理工作,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 “三資”管理的日常監督。
2、明確“三資”管理范圍
農村集體資金指村集體原有積累、取得發包及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入、征用土地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上級撥入資金收入、借入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
農村集體資產指村集體所有或以貸款、投資入股經營、勞動積累、接受捐贈、無償資助所形成的建筑物、機電設備、電力設施、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農業機械、經濟林木、牲畜、農田水利設施、道路、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所有物資。
農村集體資源指依法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山林、旱地、荒地等自然資源。
3、健全“三資”管理制度
各村應按照相關制度,建立完善農村“三資”登記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制度、招投標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民主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并嚴格按照制度規定加強“三資”監管,提高“三資”代理服務質量,促使農村“三資”管理各項制度有效落實。
4、建立“三資”管理網絡平臺
建立健全農村集體“三資”信息化管理系統,構建區、鎮、村三級農村集體管理網絡平臺。鎮設立“三資”觸摸屏查詢系統,方便群眾或上級檢查隨時查詢“三資”管理、使用等情況。依托農村“三資”信息化管理系統,建立健全“三資”監管預警機制,制定各項“三資”突發事件應急預案,采取有效措施,及時防范、預警和扼制“三資”管理中出現的不穩定因素。
三、方法步驟和落實的重點工作
1、鎮政府出臺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相關文件,建立相關管理制度。
2、村級開展“三資”的清查、登記、公示。
3、鎮 “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做好核查、錄入分類歸檔、匯總申報等工作。
四、具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提高思想認識。農村集體“三資”是農村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重要基礎,是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構建農村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因此,各村要充分認識加強農村“三資”管理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增強做好農村“三資”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要將這項工作作為新農村建設重要內容,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確保工作有序開展。
(二)認真落實責任,增強工作合力。鎮農村“三資”管理辦公室要做好日常的監管、指導、檢查工作;鎮紀委要及時查處農村“三資”管理工作中的違紀問題,落實責任追究;鎮民政辦要將農村“三資”民主管理納入村務公開、民主管理的重要內容來落實,監督村級組織履行民主議事程序,落實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等工作;其他有關單位也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從而形成統一協調、分工負責、密切配合、上下聯動的工作機制。
(三)強化保障措施,嚴格檢查考核。各村要配合“三資辦”工作人員,明確工作職責。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納入鎮、村干部崗位責任制考核內容。
附:沙埠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沙埠鎮農村集體“三資”管理制度
為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管理,維護村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根據區府辦《關于推進落實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管理工作的通知》(黃政辦發[2011]67號),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一、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體
村經濟合作社是指農村雙層經營體制下集體所有、合作經營、民主管理、服務社員的社區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代表全體社員行使集體財產所有權,享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承擔資源開發與利用、資產經營與管理、生產發展與服務、財務管理與分擔的職能,是農村集體“三資”管理的主體,承擔日常“三資”管理工作。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負責對“三資”經營使用的日常監督。
二、農村集體“三資”管理范圍
農村集體資金指村集體原有積累、取得發包及上交收入、經營收入、租賃收入、投資收入、征用土地補償收入、集體資產變賣收入、上級撥入資金收入、借入資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及有價證券。
農村集體資產指村集體所有或以貸款、投資入股經營、勞動積累、接受捐贈、無償資助所形成的建筑物、機電設備、電力設施、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農業機械、經濟林木、牲畜、農田水利設施、道路、教育、文化、衛生、體育設施等所有物資。
農村集體資源指依法屬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山林、旱地、荒地等自然資源。
三、農村“三資”代理服務工作制度
1、沙埠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鎮33個行政村集體“三資”管理工作,建立農村“三資”管理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簡稱“三資辦”),負責轄區內農村“三資”管理工作的指導、監督、檢查,原鎮會計委托代理中心更名為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簡稱“三資”中心),具體承擔“三資”代理服務工作。
2、農村集體“三資”所有權受法律保護,在堅持集體“三資”所有權、使用權、審批權、收益權和基本核算單位“五不變”的前提下,實行每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
3、沙埠鎮“三資”中心會計和村級報賬出納需經區農業局業務培訓,實行持證上崗。
第二章 農村集體資金管理制度
四、貨幣資金管理制度
1、村經濟合作社應建立健全貨幣資金內部控制制度。嚴格控制借支、墊支,嚴禁白條抵庫、嚴禁瞞報收入、私設小金庫、設賬外賬,嚴禁坐收坐支或以支出發票抵收入繳款,嚴禁公款私存。因公領款必須在公務活動結束7天內及時結清。
貨幣資金實行鎮“三資”中心會計、報賬出納、分管財務的經濟合作社負責人分工控制制度;現金、支票、有價證券一律由報賬出納保管;支票的專用印鑒必須由分管財務的經濟合作社負責人、報賬出納和鎮“三資”中心會計三人分開保管,相互監督。認真做好規范現金、銀行日記賬賬務記錄,現金日記賬做到日結月清,及時盤點庫存現金,做到賬實相符;同時必須開設銀行存款日記賬,及時記賬,按季核對有關銀行往來存款賬戶,做到賬實相符。
2、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遵守庫存現金限額制度。一般村庫存現金限額為1000元,規模較大、收支較多及較偏遠的村,經鎮“三資”辦批準后,庫存現金限額可提高到3000元,超過限額部分應及時存入開戶銀行。村集體日常現金支出,可憑現金領用單向鎮“三資”中心申請開現金支票。鎮“三資”中心會計審核現金領用單,現金領用單要求經濟合作社社長、副社長簽字,手續完整,用途合理,方可開具支票,到銀行提款。
3、現金支付的范圍:
(1)職工工資、津貼;
(2)個人勞務報酬;
(3)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文化藝術、體育等各種獎金;
(4)各種勞保、福利費用以及國家規定的對個人的其他支出;
(5)向個人收購農副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價款;
(6)出差人員必須隨身攜帶的差旅費;
(7)其他零星支出;
村經濟合作社與其他單位的經濟往來,除上述規定范圍內可以使用現金支付外,應當通過開戶銀行進行轉賬結算。
4、加強銀行賬戶管理,村經濟合作社只能開設一個銀行賬戶,所有款項必須一個賬戶管理,不得多頭開戶,不得異地開設賬戶,不得私設個人存折戶進行管理,堅決杜絕非金融機構存款現象的發生。村經濟合作社實行支票戶管理制度,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得出借銀行賬戶,空白支票上不得預蓋銀行預留印鑒,定期核對銀行存款余額。
五、財務收入管理制度
1、村級收入列入年初預算,經村(社)監會和村(社員)民代表會議討論確認后,報鎮“三資”中心備案。
2、村級收入主要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四荒地”、機動地等資源和閑置固定資產的拍賣、租賃、承包及有償使用收入、各項投資收入、轉移支付資金、土地補償費、上級部門補助、補償資金、社會捐助收入、經批準的“一事一議”籌資、其它收入等。
3、村級收入必須使用區農業局統一印制的“臺州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或稅務發票,禁止使用其他收款收據,禁止向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或代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統一收據,做好票據的開具、保管工作。村出納收取的資金應及時開具收款收據,必須及時繳存鎮“三資”中心本村專用賬戶。不得坐收坐支,不得挪用。鎮“三資”中心應建立票據的領取、登記、核銷臺賬;
4、村經濟合作社應實行收款和開票分離制度。除出納員外任何人不得管理現金和存款。各村所收各種款項,由村報賬出納收取,其他人員不得擅自收取。確因工作需要,其他人代收的款項應在2天內及時結清,數額較大的須在當天結清。票據要求開具字跡清晰,內容真實合法,完整,不得涂改,不得上下聯套寫。
5、嚴禁瞞報收入私設“小金庫”,嚴禁坐收坐支和白條抵庫。
6、鎮“三資”中心與村報賬出納要定期和不定期核對銀行存款、盤點庫存現金,做到賬款相符、賬實相符。
7、村級收到各項上級專項補助款、專項扶貧款以及土地征用費等專項資金,必須做到專款專用,不得移作他用。
六、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1、財務事項發生時,經手人必須取得有效的原始憑證,(每張支出憑證必須注明支出用途及附支出明細清單,要求所有支出憑正式發票入賬),并簽字(蓋章),分級報村經濟合作社負責人審批同意并簽字(蓋章);交村(社)監會集體審核,審核同意后,由村(社)監會主任簽字(蓋章);由村報賬出納審核記賬。經村(社)監會審核確定為不合理財務開支的事項,有關支出由責任人承擔。財務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財務公開程序進行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每一張有效合法原始憑證→經手人簽字→證明人簽字→交村經濟合作社副社長審批→500元以上再由村經濟合作社社長聯合審批→村(社)監會集體審核→村(社)監會主任簽字→加蓋村務監督印章)
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實行分級限額,聯簽審批制度。集體經濟年收入10萬元以下的村,一次性支出500元以內的,由分管財務副社長審批,500—3000元以上的由社長、分管財務副社長聯簽;3000—10000元(含3000元)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社管會集體討論通過后,附會議記錄,由社長、分管財務副社長聯簽;10000元以上須經社員代表大會(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附會議記錄,由社長、分管財務副社長聯簽。經濟年收入10萬元以上的村,一次性支出1000元以內的,由分管財務副社長審批,1000—5000元以上的由社長、分管財務副社長聯簽;5000—30000元(含5000元)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和社管會集體討論通過后,附會議記錄,由社長、分管財務副社長聯簽;30000元以上須經社員代表大會(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附會議記錄,由社長、分管財務副社長聯簽。
具體審批過程中,若社長、分管財務副社長意見不一致時, 需提交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社管會集體討論決定。
村經濟合作社要嚴格遵守票據管理制度。支出票據除支付農戶誤工工資、村干部工資報酬等款項外,應取得財政稅務部門監制的行業正規票據。資金收付的原始憑證必須有詳細的經濟業務內容、收款人、收款單位名稱及蓋章,并有具體經辦人、證明人、審批人簽章,不得以白條或不規范憑證入賬。
2、工程項目招投標制度
(1)2萬元以下的項目或工程須在鎮監督下,由村按照民主決策程序組織招投標,也可委托鎮招投標;2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項目或工程須經鄉鎮以上組織放鎮招標中心進行招投標;30萬元以上的重大項目發包或工程建設,須由區級以上組織招投標。在招投標中,必須堅持整體項目或工程不分割原則。規范項目發包合同,做到內容完備、手續齊全,并一式四份,承包方、發包方各執一份,上報鎮“三資”中心備案一份,村出納留檔一份。
(2)對外承包的工程,付款時必須附合同,村出納應在工程項目付款前將合同交鎮“三資”中心,憑合同付款;工程完工后,有超合同付款,必須附驗收審計報告及工程聯系單及實際結算單,工程聯系單及實際結算單要求村經濟合作社負責人、項目經辦人、村監會審核,組長代表簽字,同時書面報告鎮分管領導備案。
(3)2萬元以下小額工程項目,由村集體自做的,要求項目實施前由村造一份預算交鎮“三資”中心;工程完工后,必須附項目實際結算單,實際結算單由項目經辦人、村監會小組、經濟合作社負責人簽字交鎮“三資”中心記賬。
(4)各村的一切建設項目資金支付都必須有合同協議,財政部門鑒印的正式發票。
3、嚴格專項資金使用
土地征用費及有關涉農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應實行專項管理,建立土地征用臺賬,按實際征用實行逐筆登記。對土地征用費的分配使用,須經社員代表大會(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執行。同時,對土地征用費等涉農資金,村出納應將發放情況另建一本明細冊,將發放情況逐一及時予以公布。
4、債權債務管理
(1)加強債權債務管理,村集體原則上不允許新增債務。應及時清理回收應收款項及出納中的掛宕款項,催收歷史債權,化解村級債務。村經濟合作社不得對外出借集體資金,原則上不得對外捐贈。特殊情況確需出借集體資金的,須由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提議,社員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鎮“三資”辦審核,經審核批準后方可好出借,否則一律不予入賬,誰出借誰償還。
(2)村經濟合作社不得借債搞非生產性支出項目。因村集體公共事業發展需要,確需向銀行貸款或其他單位(個人)借款的,須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集體討論,經社員代表大會(村民代表大會)通過,形成書面報告簽字后,報鎮政府批準,在利息不高于銀行同期利息的前提下,簽定借款合同,方可借入。村經濟合作社也不得以集體“三資”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任何抵押和擔保。
(3)任何人不得私自向村集體借款,村主要干部因公事需借備用金在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之前須經社管會集體討論簽字并由村(社)監會簽署意見,方可借款。村經辦人員因公事需領現,在2000元以下的,需經社管會負責人簽字,村(社)監會審批,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應經社管會集體討論簽字并由村(社)監會簽署意見,方可借款,備用金限額為10000元,所有借款都應在7天內結清。
(4)加強結算資金的管理,及時清理應收、應付、內部往來等款項。對各項拖欠款要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進行催收,對各種應付款項要定期清理,按時償還并及時化解不良債務,對歷史遺留的白條子,加強清理,應收則收,確實無法收回的,由村出納整理明細,公布,再由村民(社員)代表大會商量通過,形成書面記錄,簽字同意后報鎮“三資”中心作為壞賬處理。
5、規范印鑒管理
村經濟合作社實行賬款、印鑒分管制度,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村經濟合作社印章由村文書(出納)管理,村經濟合作社財務專用章統一由鎮“三資”中心管理。
七、財務報賬制度
1、村經濟合作社的各類收支經村務監督委員會審核后,在規定報賬日前報鎮“三資”中心。每月最后三天為村出納交賬日,在此期間由鎮“三資”中心負責催收。
2、逾期未交的由鎮“三資”中心通知駐村干部催交,在次月5日前務必交清。否則,鎮“三資”中心不予辦理現金支票等一切業務。
八、財務預決算制度
1、村經濟合作社財務活動實行預決算管理。年初各村應按照“統籌兼顧、量入為出、以收定支、留有余地”的原則編制財務預決算方案,報鎮“三資”中心備案。
2、財務預決算包括年度綜合預決算和單項預決算。重要項目和工程實施,必須實行單項預決算。編制收入預算時要深入分析,對能夠實現的各項收入全面摸排,分項列明,要不重不漏。編制支出預算時要充分考慮集體經濟的承受能力和農民群眾的意愿。
3、各村財務預算方案由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討論提出,經社員代表大會(村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在公開欄中公布。預算實施情況要在公開欄中一并公開,接受社員監督。根據預算實施可按編制程序作必要的補充和修改。決算必須向全體社員公開。財務預決算須報鎮“三資”中心審核備案。每月報賬時,鎮“三資”中心要對村級財務收支實施監督管理。財務預決算方案可合并編制。
九、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1、鎮“三資”中心應幫助村級建立健全集體“三資”臺賬,村經濟合作社每年末應對集體“三資”實行定期清查,登記造冊,清查結果向全體社員公布。村文書、出納應將平時的有關財務檔案在年終進行整理,次年初應將出納現金、銀行日記賬上交鎮“三資”中心。做好會計檔案的保管歸檔工作,會計檔案具體應包括以下內容:各項經濟合同、承包合同、土地征用協議、年度財務收支預決算、年度經濟收益報表及其他財務資料。按規定年限及要求進行保存。
(2)規范會計檔案管理,辦理調閱手續做好記錄。鎮“三資”中心對會計檔案,除業務主管部門、審計機構、行政執法部門履行公務需要查閱檔案之外,其他單位和個人要求查閱農村集體“三資”檔案的,需經村黨組織、經濟合作社管理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審批、鎮政府審核同意,特殊情況的,需經社員代表大會(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在查閱簿上登記。由村(社)監會人員、或村出納,或村經濟合作社主要負責人代表查閱,鎮“三資”中心人員必須在場監督查閱,或由鎮“三資”中心人員查閱,不準私自帶出查閱,不得外借,也不得私自復印,并將查閱情況作好書面記錄。
(3)會計檔案的保管移交和銷毀,嚴格按照區有關規定辦理,遵守保密紀律,非檔案管理人員不得進入檔案室。鎮“三資”中心保管農村集體“三資”檔案資料滿3年后,應當將檔案資料移交給村,并辦理交接手續。
(4)各村應加強對日常經濟承包合同的管理,村與單位或個人簽訂的各項經濟承包合同應及時向鎮“三資”中心備案。作為付款依據,年終各村出納應將各項經濟承包合同付款情況以表冊形式上報鎮“三資”中心,以便于查核。年終村文書應做好經濟合同的歸檔,不得散失。
十、財務交接制度
村主職干部離職時,應及時與下一屆村主職干部辦理財務事項交接手續與財務印鑒更換手續。村出納離任前必須辦理交接手續,村兩委會集體討論決定,同時將討論結果報鎮“三資”中心備案,并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編制交接清單,并由村經濟合作社主要負責人現場監交,在未辦清交接手續前財會人員不得離職。
十一、農民負擔管理與監督制度
根據黃農監[2009]1號文件要求,加強日常農民負擔管理與監督,減輕農民負擔,不可違規違法向農民收取任何款項(包括押金、預收款)。嚴格控制報刊訂閱限額,限額為30OO元。
十二、建立重要事項報告制度
村級財務發生以下情況之一的,應于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報告鎮紀委和鎮“三資”中心:
(1)發現貪污挪用公款現象;
(2)發現出納現金、有價證券或財務檔案被竊事件;
(3)發現對外進行經濟擔保現象;
(4)被有關部門查封銀行賬戶的;
(5)其他須報告的重大財務事項。
重要事項報告必須真實可靠,在口頭匯報的同時,并報送書面報告,審批同意后方可實施。
十三、厲行節約,盤活資金,增收節支。
村經濟合作社應嚴格控制非生產性支出。嚴格執行臺農[2007]154號及臺農[2008]14號文件有關規定,實行村級公務零接待,嚴格控制商務接待,差旅費、通訊費按規定報銷。對黨員、代表外出考察實行嚴格控制,確有必要的,須經鎮批準,報社員代表大會(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按規定實施。厲行節約,盤活資金,提高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率,量入為出,廣辟財源。對有違反規定的,要按照“誰批準誰負責,誰消費誰支付”的原則,提高集體資金的使用效益,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
十四、資金管理崗位責任制度
1、鎮“三資”中心會計人員崗位職責。負責審核和辦理財務收支,編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撰寫會計分析,核對銀行存款,做好檔案管理工作。加強對各村報賬出納的業務指導、監督,按時進行賬務交接工作。加強固定資產管理,做到明細登記,做到賬實相符,及時提出資產處置意見。
2、村報賬出納崗位職責。嚴格執行有關財務制度,記好村級現金日記賬、銀行日記賬,按時結賬、報賬,嚴格實行現金管理制度。做好財務公開、民主監督的具體工作。按時編制、上報本村集體財務收支預(決)算方案。做好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青苗補償,“一事一議”籌資等涉農資金的公布與管理工作。積極參加相關財務知識的業務學習。定期盤點保管好現金和賬冊收據。
3、村經濟合作社分管財務負責人因工作失職造成經濟損失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或承擔法律責任。
十五、財務公開制度
1、財務公開的內容:①各項預決算;②各項收入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收入、發包及上交收入、集資款、土地補償費、救濟扶貧款、上級部門撥款、社會捐贈及其他收入;③各項支出包括:集體統一經營支出、生產性建設支出、公益事業支出、村組干部工資、土地征地支出、青苗補償支出及救濟扶貧專項支出及其他支出;④各項財產包括:現金及銀行存款、產品物資、固定資產、資源性資產、對外投資和其他財產;⑤債權債務包括:農戶往來、內部單位往來、外部單位和個人往來、銀行(信用社)貸款和其他債權債務;⑥收益分配包括:收益總額、提取公積公益金數額、投資分利數額和其他分配。
2、財務公開的時間:村集體經濟組織每年財務公開不得少于四次。年初公布財務預決算計劃;每季度(1月、4月、7月、10月的20日前)公布一次各項收入、支出情況;年末時公布各項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等情況;重要的財務活動和多數村民或村務監督委員會要求公開的專項財務活動,應及時單獨進行公布。所有的財務活動,要逐項逐筆公布。
3、財務公開的形式:以公開欄和觸摸屏公開為主。
4、財務公開的基本程序:各村報賬結束后,鎮“三資”中心要及時結賬記賬,完成賬務處理后編制財務公開資料,并監督各村報賬員進行財務公開。并實行財務公開回執制度,由村(社)監會審核并加蓋村務監督專用章。
5、凡是公開的資料,村都必須裝訂成冊,集中歸檔保管。
十六、審計制度
審計包括任期審計和離任審計。任期審計和離任審計三年開展一次,要與村委會任期同步。審計要有鎮紀委、鎮“三資”中心參加。審計結果要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三章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制度
十七、資產清查制度
1、要把資產清查作為常規性工作,每年的年底要組織對村集體所有資產進行清查核實,重點清查固定資產、債權債務、對外、對內投資三方面,對清查中發現的問題按程序處理到位。
2、資產清查時要對集體所有的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筑物、機械設備、交通工具、通訊工具、辦公設備、農用水利設備及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等公益設施等進行清查核實,做到賬實相符。
3、村經濟合作管理委員會、村(社)監會牽頭負責組織清查,將資產增值或減少情況在村務公開欄進行公示,接收群眾監督,清查結果上報鎮“三資”中心。
十八、資產臺賬制度
1、集體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機器、設備、工具、器具和農業基本建設設施等固定資產,要按資產的類別建立資產總分類賬和明細分類賬,及時記錄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2、資產臺賬包括固定資產、內部往來、債權債務、對外、對內投資、低值易耗品等。
3、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要簽訂合同,要登記承包、租賃單位(人員)名稱,承包費或租賃金以及承包、租賃期限等。已出讓或報廢的,要及時核銷。
十九、資產承包、出租、出讓制度
1、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要分別制定方案,明確資產的名稱、數量、用途,承包、租賃、出讓的條件及其價格,是否招標投標等事項。
2、集體資產采取承包、租賃、出讓等形式流轉的,必須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程序辦理,嚴防集體資產流失。
3、集體資產承包、租賃、出讓經營時,要依法簽訂書面承包、租賃、出讓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合同條款等重要事項應經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村經濟合作社社管會集體討論通過,并報鎮“三資”辦和“三資”中心備案。涉及“三資”重大事項合同簽訂、變更或解除,事先必須經社員代表大會(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并向全體村民公開。對時間較長、數額較大的要經司法部門進行合同公證。合同簽訂后,應及時將相關資料上報鎮“三資”中心備案,納入檔案管理。
二十、資產經營制度
1、村經濟合作社可采取招標、發包、出租、入股等形式經營集體資產、資源,促進集體資產、資源所有權及使用權的合理流轉,實現保值增值。
2、重大集體資產、資源的招標、發包、出租、入股,經社員代表大會(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鎮“三資”辦審核后,報鎮“三資”中心備案。
3、集體資產實行承包、租賃、出讓、入股經營的,要加強合同履行的監督檢查,公開合同履行情況。收取的承包費和租賃金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
4、村務監督委員會要定期對集體資產的使用、維護和收益進行檢查,確保集體資產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 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管理制度
二十一、資源登記簿制度
1、法律規定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灘涂等集體資源,應當建立集體資源登記簿,進行基礎性登記和流動性登記。
2、資源登記簿的主要內容包括:資源的名稱、類別、坐落、面積、四至等。實行承包、租賃經營的集體資源,還應當登記資源承包、租賃單位(個人)的名稱、地址,承包、租賃資源的用途,承包費或租賃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以及發生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事項等要重點記錄。
二十二、公開協商和招投標制度
1、集體所有且沒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嶺、園地、荒地、灘涂、水面等資源性資產的承包、租賃等流轉要通過“村民代表會議”程序辦理,要依法、民主、公平、公開、有償,并采取公開協商或者招標投標的方式進行。
2、以公開協商方式承包、租賃、出讓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出讓金由雙方議定。
3、以招標投標方式承包、租賃集體資源的,承包費、租賃金應當通過公開竟標、竟價確定。在招標中,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中標權。招標投標方案、招標公告、招標合同和相關資料應當報鎮“三資”中心備案。
二十三、資源承包、租賃合同管理制度
1、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林地、荒地、水面、灘涂等集體資源的承包、租賃等流轉要簽訂書面合同或協議,合同文本要規范,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并統一編號,統一管理。
2、上交的收入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賬內核算并定期公開。經濟合同及有關資料應及時歸檔并報鎮“三資”中心備案。
3、要加強對集體資源承包、租賃的監督管理,使集體資源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護,防止掠奪式經營。要建立源權明晰、權責明確、民主監督、科學管理的集體資源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確保集體資源保值增值。
二十四、集體建設用地收益專項管理制度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要統一規劃,少占耕地,集約節約用地。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集體資產和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收益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增加集體積累、集體福利和公益事業等方面,改善農民的生產生活條件,不得用于發放干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用等非生產性開支。
3、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收益要納入賬內核算,嚴格實行專戶存儲、專賬管理、專款專用、專項審計監督。
第五章 責任追究制度
二十五、村經濟合作社違反“三資”管理制度,因程序不規范、操作不透明、管理不民主造成村集體“三資”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予以告誡,并追繳違紀資金;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建議依法罷免或調整其職務,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六、鎮農村集體“三資”代理服務中心在“三資”代理服務工作中,審核把關不嚴、指導服務不力、制度執行落實不到位,導致“三資”管理混亂,給集體經濟造成損失的,對中心負責人及工作人員予以告誡;情節嚴重的,予以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十七、鎮“三資辦”在“三資”管理指導中監督不力,出現“三資”管理混亂現象,對責任人予以告誡;造成一定影響的,給予責任人黨紀、政紀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二十八、本辦法由鎮“三資”管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二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